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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甜橙油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3 19: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9次

      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一般贸易进口甜橙油等货物的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共计21票报关单,涉及货物共计完税价格人民币1066278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58324.4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不起诉决定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海关进口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没收走私货物,因有关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217367.63元。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甜橙油等货物,货物实际价格32837美元,申报价格44206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217367.6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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