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化纤制梭织女式防寒上衣1338件,申报价格FOB45960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202939030。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价格为FOB45960.3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3月3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