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57批货物,报关单号57份,申报品名为硫化橡胶制避孕套,申报HS编码为4014100000,关税、增值税税率均为0,实际进口货物中有硫化橡胶制成人用品、塑料制成人用品、人体用润滑剂等其他货物1174件,伪报进口货物品名逃避海关监管,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1.064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6914万元。
经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57批货物时,将实际进口的硫化橡胶制成人用品、塑料制成人用品、人体用润滑剂等货物伪报成避孕套,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以偷逃应纳税款,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上述行为业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货物成人用品246件;
2.追缴其余涉案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1.97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