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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羊毛面料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0:37: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4次

    当事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来料加工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九项货物为羊毛混纺面料44.2米,申报单价CIF33000.45日元,申报总价CIF145862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5112300090;第十五项货物为羊毛面料49.1米,申报单价CIF75000066日元,申报总价CIF368250324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51111119。

    经查,申报第九项货物实际单价为CIF3300日元,总价CIF145860日元,申报第十五项货物实际单价为CIF7500日元,总价CIF368250日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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