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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微逆光伏并网逆变器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0:5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8次

    当事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1、微逆光伏并网逆变器3056个,申报价格C&F27198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4403090;2、微逆光伏并网逆变器109个,申报价格C&F970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4403090;3、微型逆变器监控网关31台,申报价格C&F359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17623990。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实际进口货物均为旧机电,其中第一、二项货物微逆光伏并网逆变器进口需进境货物通关单,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399903.65元。第三项货物微型逆变器监控网关进口需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境货物通关单,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7851.8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违法货物微逆光伏并网逆变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违法货物微型逆变器监控网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以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9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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