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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脑针织横机买卖方关系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0:59: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6次

    当事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电脑针织横机60台,申报价格CIF537903.3美元;于2016年7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电脑针织横机40台,申报价格CIF350006.91美元;于2016年7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电脑针织横机30台,申报价格CIF297576.93美元,上述三票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均申报为“否”。经查,特殊关系确认均应申报为“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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