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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尼龙梭织布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1:24: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5次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埔老海关、广州机场海关、宝岗海关、大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6票尼龙梭织布、针织布、聚酯纤维梭织布、聚氨酯防水条、胶带、全涤高织平纹布等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 FOB ,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申报数量合计20479千克。经查,上述46票货物在境外产生的运杂费合计人民币169632.41元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33931.0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稽查结论、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询问)笔录、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记账凭证、企业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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