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变径套"产品,其申报税号为8466939000、关税税率0%、经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84661000,关税税率7%,当事人在进口过程中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所涉报关单共计64票。经计核,上述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113.6元。
以上行为有1、所涉64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海关归类材料;3、提供的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海关稽查通知书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