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当事人报关进口一票集成影院处理器,因报关人员工作疏忽,将原产地美国申报为比利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3719.96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票;2、出具的情况说明:3、询问笔录材料;4、海关业务联系单;5、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4号);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