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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非医用防护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7 21:54: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4次

    2020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8票非医用DuPont牌TY198T防护服,申报税号为3926209000,关税税率6.5%。经认定,以上商品应归入税号6210103000,关税税率8%。经计核,上述8票货物累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2069.82元。综上,当事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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