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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管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7 21:58: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2次

    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了19票商品名称为塑料导管、塑料管的货物,申报税号为39173900,关税税率为6.5%。经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39173100,其中17票货物的关税税率为10%,另有2票2019年7月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关税税率为20%。经计核,上述19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28305.6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归类认定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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