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11月1日,当事人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5票,其中前三票报关单的货物现场海关已下达布控指令需要进行查验,后两票报关单的货物现场海关虽未查验但尚未下发放行指令。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五票货物出库,交付给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致使上述五票货物脱离海关监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交付,以及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五票进口货物脱离了海关监管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