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交保证金向北京海关驻顺义办事处申报进口了碰撞试验灯光照明系统一套,型号为VISSPOWRY400。2017年5月16日,该公司以鼓励项目名义向中关村海关申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Z01131701890)》,并办理免税进口手续。经查,该公司在合同中签订的货物型号及实际进口货物型号为VISSPOWER400,与报关单及免税证明中所填写的名称不符。对该公司经办人员询问时,其承认了是由于填写笔误,在进口申报及申请免税证明时,将货物的实际型号为“VISSPOWER4COO”错误申报为“VISSPOWRY4000”。该公司也对此行为做出了解释说明。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3、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4、相关人员笔录;5、中关村海关检查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
5、中关村海关检查记录。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进口货物、物品向海关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