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外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PET吹瓶机。申报品名PET吹瓶机,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030619.47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230元。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PET吹瓶机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CTF总价1029823.01元人民币。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185元。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外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PET吹瓶机。申报品名PET吹瓶机,商品编号84774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029823.01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77309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18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