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口报关单项下折叠计数器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441301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增值税率:13%),申报价格FOB423783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商品编号为84413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8.7%,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在两年内还曾以商品编号8441301000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商品三票。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41309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8292.57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