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申报农用挖掘机数量共计5台,总价121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295212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企业自查发现,实货正确商品编码应为8432100000(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