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出口实验磨粉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6 20:18: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2019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实验磨粉机1台商品编号为84742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1794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商品编号应为843780000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5月2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