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梳子、铁丝清洁球等,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2023年5月11日,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化妆品、香水装箱未申报,且香水涉嫌危险品。取样人员对货物进行随机多点取样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送检货物鉴定结论为:1.香料制品,含有易燃溶剂;2.联合国编号:UN1266;3;危险货物类别:3;4.建议包装类别:Ⅱ;5.GHS分类:易燃液体,类别2;6.是否属于《危险品化学目录》(2015版)列明等化学品:逃避商检货物金额为17.4万元。已收到相关不复检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现场查验记录、货物清单、陈述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不复检情况说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8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