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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破碎锤用凿子等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21:01: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破碎锤用凿子和破碎锤用钎杆共计3票申报税号均为8207909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6%),申报CIF价格共计86614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品名为液压破岩机应归入税号841221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7820.68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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