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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摄像头贸易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定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0:3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6次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摄像头1票,申报贸易国(地区)为马来西亚。经查实际应为香港。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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