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进口氨基树脂等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2: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3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7月4日、7月11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氨基树脂、丙烯酸树脂等10票货物申报数量共计4806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301871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3909200000等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当事人在申报时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实为原产地声明与其申报的原产地证书不符。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每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分别科处罚款详见附件),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