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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女童T恤衫实际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车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6 20: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5次

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CIF成交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女童T恤衫等商品20批(详见清单)。经查,上述商品实际成交方式为FOB,合计漏报运保费476917.88元人民币。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98355.8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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