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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玉米未经海关检验许可就擅自进口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1次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玉米。申报商品编码为1005900090。经查,该批玉米被抽中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就擅自将上述未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运递。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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