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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镍钴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1:0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2月6日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镍钴粉申报商品编码为3824999999申报重量为35909千克。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为35909千克。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 3、鉴定报告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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