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旧的陶茶具等31项货物。其中第30项为旧的棋盘2副,申报价格C&F8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504903000。
经查,第30项货物实际为白色围棋棋子1盒共170粒和黑色围棋棋子1盒共180粒。其中白色围棋棋子为砗磲属动物贝壳层制围棋子716.4克,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货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