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10月间在内蒙古收购彩椒原料用于加工出口。彩椒属于《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内品种,出口的彩椒应来自出口蔬菜备案种植场。经核查,当事人公司采购上述彩椒时该种植场备案已注销。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采购销售相关凭证发票、赤峰海关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承德润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史凤敏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