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更换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为混合金属废物(限制类),2021年3月廊坊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二科对当事人稽查时发现,当事人2019年进口铜废碎料(废紫铜、废光亮铜)共12票,累计856.44吨。当事人2020年进口铜废碎料(废紫铜、废光亮铜)共6票,累计449.052吨。当事人上述进口的固体废物为废紫铜、废光亮铜,属于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不应归入混合金属废物(限制类)。当事人上述进口活动均不在当事人取得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登记的废物原料种类范围内,构成超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事实,违反了《进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进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