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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PVC手套等残次成品对外销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2 20:0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6次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开展进料加工贸易因管理不规范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PVC手套、丁腈手套等残次成品对外销售共卖出PVC手套废品327.39吨丁腈手套废品23.73吨金额共计1826434.16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涉案保税料件PVC糊树脂42347.95千克、对苯二甲酸二辛酯18273.44千克、丁腈胶15245.26千克。经唐山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折合保税原料货值共计849478.0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13989.75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笔录、情况说明、保税料件统计表、会计记账凭证、销售发票、违规计核证明书、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及报关单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备案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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