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保定海关申报进料对口加工贸易手册,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共申报进口加贸手册料件涉及16票报关单,进口料件:盐渍猪肠衣293589千克。当事人作为加工单位自2022年1月开始加工这批盐渍猪肠衣,至2022年4月初加工完毕,生产加工出成品数量应为36375.68千克。2022年6月1日,在保定海关检查时发现加贸手册成品库存为31184.76千克,库存成品短少5190.92千克。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9日将手册下加工完成的成品3057.32千克转让。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保税料件制成品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该部分违法货物货值86267.48元,漏缴税款26570.38万元。
当事人由于企业管理不善,导致2133.6千克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违规。该部分违法货物货值61221.75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8856.3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人员的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制成品擅自转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6000元。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计会底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