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货物名称为电解液。我关于2022年8月18日进行查验,依据安全数据单和企业声明初步判定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经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确认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确定为危险化学品,但该企业未向海关报请检验。
以上行为有1、H2018系统该票货物所属加工贸易账册数图2、发票箱单运单;3、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货物照片;4、检验鉴定报告;5、进口货物报关单及H2018系统该票报关单详情截图;6、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理报关协议;7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外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