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在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韩国产炼钢用促进剂,税则号列申报为3824999999,该批货物分5个集装箱装载,数量共计100吨。经取样送检,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检测结论判定集装箱所装载铁灰色粉末状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涉及货物数量20吨。9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20吨,退运出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公司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