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曹妃甸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原生硅,商品编号2804619019(进口税率4%,增值税率13%),申报数量21.31吨,申报总价40489美元,原产国韩国。经取样送检,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属性鉴别报告,判定送检样品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0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鉴定报告、查问笔录、化验采样记录单、情况说明、退运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