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曹妃甸海关申报进口印度尼西亚产球碎铁矿9793.35吨,申报税号2601120000。12月18日,曹妃甸海关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实施人工查验并取样送检,2019年2月25日,石家庄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曹妃甸分中心出具鉴别报告(报告编号:20190001SXJB),认定送检样品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收到该鉴定结论后,提出复检申请。曹妃甸海关于7月受理其复检申请,经重新取样送检,2019年9月19日,复检机构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判定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9年12月1日,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合同、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运,并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