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1000吨煤焦油的卸车装船业务,由于天气寒冷,当事人没有加温储存罐,出具情况说明,计划采用车船直取的方式装船。当事人在货物未运至海关监管场所的情况下,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具出口运抵报告。唐山海关工作人员到运抵报告中卸货地点查验时,现场未发现该申报货物。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具出口运抵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