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保税区分送集报业,对于2022年九月份本应该是在2022年10月15日之前完成的集中申报货物,未能及时申报,导致38票9月份出入库单对应的15票出区核注清单超期。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涉及货值207.2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保税核注清单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四)(署缉发【2016】6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