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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按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2:51: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2次

      当事人申报2票一体化清关分舱单申报货物,其中一票报关单为修理物品此票正常放行,另一票报关单被布控查验,由于两票货物提运单号为间一单号,UPS根据报关单的放行指令,安排货物出库派送,企业将货物鉴收,因得有套验指令,主动将货物退回,经浦东国际机场快件诉管二处查验三科查验发现,货物有开拆痕迹,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按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企业情况说明;3.当事人陈述;4.企业背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031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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