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2票一体化清关分舱单申报货物,其中一票报关单为修理物品此票正常放行,另一票报关单被布控查验,由于两票货物提运单号为间一单号,UPS根据报关单的放行指令,安排货物出库派送,企业将货物鉴收,因得有套验指令,主动将货物退回,经浦东国际机场快件诉管二处查验三科查验发现,货物有开拆痕迹,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按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企业情况说明;3.当事人陈述;4.企业背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031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