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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活蓝帝王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珲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9:1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2019年9月-2021年6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集中申报进口10票活蓝帝王蟹20782公斤、活板蟹81086公斤在办理申报缴税时因受系统限制导致申报成交方式不能按照实际成交方式FCA进行申报需按照CIF成交方式申报后在对实际发生的运保费产生的税费以后续补税模式另行申报缴税后因当事单位管理不善将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运保费商业单据丢失导致运保费税款无法补税2021年4月16日海关稽查部门对当事单位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单位10票进口货物存在漏报运保费情况,并责令当事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向海关提交货物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运保费记账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当事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致使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单位作出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核查报告》、《支付运保费境外汇款申请书及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及随附单证》、《报关单及缴税证明》、《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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