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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熔断器判定为旧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3:02: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7次

      当事人2021年6月7日申报报关单,现场查验发现第一项申报商品受流器组成部件熔断器都有不同程度磨损及氧化,疑似为旧机电,经请示商检处、风控分局,新增布控指令井抽取6件磨损程度具代表性(轻微、一般、严重)的熔断器样品送技术中心进一步鉴定。经实验室技术鉴定,判定样品为旧机电产品。企业上述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之(三)规定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统计金额105.11万元,预估涉税13.66万元,漏缴税款0元。证。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合同、发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技术鉴定报告、你单位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之规定,《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的通知》(署缉发[201616号)第五条(四)之规定,《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两<海关办理行政处罚建议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缉发[2020|113号)附件简案件主要案件类型处罚幅度参照标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木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額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規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成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將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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