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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商品数量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3:05: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9次

      2018年10月17日,当事人向长春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申报进口货物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该报关单第1项商品材质申报不实,第13、15、16、17、50项商品数量申报不实,第36项商品品名中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长春龙嘉机场海关归类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13.9002万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3.6046 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 0.3477 万元,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4.247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长春龙嘉机场海关提供的相关材料;长春龙嘉机场海关出具的《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 《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規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龙嘉关计核字2020年第 002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关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0.28 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規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服行处罚决定又不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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