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绿园海关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工作期间,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向海关提交稽查所需相关财物册、会计凭证、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长春缘园海关于2021年11月8日下达 《限期改正適知书》(绿园关稽改(2021)201915000031-1),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当事人子2021年11月11日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绿园关稽改(2021) 201915000031-1号),至改正期限届满,仍未向长春绿园海关提供相关财物账册、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壹获经过;《限期改正適知书》(绿园关稽改(2021) 201915000031-1号);涉案人员查间笔录; 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迭达之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清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攻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