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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吉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3:21: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当事人单位于2021年7月13日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行为,涉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单位注册登记营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交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手续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案件情况说明以及稽查部门移交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口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展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教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類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威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堤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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