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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图们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9:24: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1次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8日在我关中报备案加工贸易手,同年12月20日以报关单号大连港湾海关申报进口冰狭鳕鱼281552千克。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将上述进口冻狭鳕鱼加工成干狭鳕鱼丝,同年4月16日,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城下的保税货物于辣雪鱼丝36000千克,价值303.717911万元抵押给图们银行贷款2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特物、物品税教计核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延吉海於案件移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延吉海关检查记录、查间笔录及情况说明、图敦银村镇银行抵押合同、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涉案干狭鳕鱼丝照片,背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指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决定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1s日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決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北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白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攻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撤,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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