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长春续园海关对当事人进行了专项楷查,稽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冻狭鳕鱼车间加工生产记录、冻狭鳕鱼及制成品出入库保管帐。同年9月11日,长春绿國海关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穆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 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及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规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燉,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