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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绿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9:4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3次

      长春绿园海关于2019年9月16日起对开展稽查,经稽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库存记录、明细分类账未记录进口数量情况,无法满足海关稽查需求。2020年7月2日,长春绿园海关对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该公司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以上行为有1.案件查获经过;2.案件违法事实;3.稽查通知书;4.限期改正通知书;5.查问笔录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2.科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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