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备案的手册存在超期申请核销的行为。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单位在永州海关申请设立了手册,备案进口料件砂糖,出口成品桔子罐头,手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单位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0日向海关申报成品桔子罐头退运进口,申报数量共计54721.656千克,上述货物对应料件砂糖数量为5891.6千克。手册核销后,2020年4月,当事人单位在永州海关按照税号1701991090(配额外)办理上述退运货物内销补税手续。
以上行为有核税资料、手册备案资料、货物进出口资料、缴款书、商务部2017年第26号公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单位超期申请核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发生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海关发现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违法行为未在二年内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