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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成品桔子罐头退运进口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20:15: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9次

      当事人备案的手册存在超期申请核销的行为。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单位在永州海关申请设立了手册备案进口料件砂糖出口成品桔子罐头手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单位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0日向海关申报成品桔子罐头退运进口申报数量共计54721.656千克上述货物对应料件砂糖数量为5891.6千克。手册核销后2020年4月当事人单位在永州海关按照税号1701991090配额外办理上述退运货物内销补税手续。

      以上行为有核税资料、手册备案资料、货物进出口资料、缴款书、商务部2017年第26号公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单位超期申请核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发生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海关发现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违法行为未在二年内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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