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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硫脲未按照规定向出口地海关申报危险品出口检验衡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17: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2次

      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当事人公司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危险品硫脲业务中 未按照规定向出口地海关申报危险品出口检验。涉及硫脲出口的报关单共计26票货值为人民币971.12万元。

      经查涉案货物硫脲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硫脲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出口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危险品检验。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衡阳海关稽核科案件线索移交材料专项稽查材料未报检硫脲的进口报关 单及随附单证、合同等资料星强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主动缴纳保证金申请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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