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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二手工具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星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15: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4次

      2021年6月20日当事人一与当事人二签订三方合同协议由肖某从寿山商事株式会社采购进口日本二手工具由当事人二负责代理报关及收货。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二。2021年7月29日星沙海关现场查验时判断为疑似固体废物。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鉴别报告确定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后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检2021年10月20日出具的鉴别报告再次确定送检样品为固体废物。肖某与当事人二对鉴定结论表示认可主动提出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以将危害降低至最小现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三方合同、情况说明、退运申请及退运报关单、鉴定意见等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肖某委托当事人当事人二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违反国家进出口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二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对肖某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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