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系加工贸易经营单位。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办理了进料加工手册一本,备案进口的第1项保税料件为初级形态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以下简称“AS料件”),备案出口成品为“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和“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在手册项下报关进口“AS料件”80吨,申报价格为86400美元。货物进口后,当事人进行生产加工。加工过程中,由于库存料件紧缺,当事人未经主管海关批准,擅自将上述保税AS料件中的20吨调整用于生产一般贸易出口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共计加工生产352万只。2020年9月4日至16日间,当事人分三次将上述352万只一次性袖珍打火机以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以上行为有进料加工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账凭证、材料出入库单、成品出入库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吕氏贸易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用于生产一般贸易成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