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2日至18日,当事人向星沙海关申报6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在友谊关海关进行出口查验时发现上述6票报关货物中含有部分未申报货物。当事人未申报货物的违法情事已分别由友谊关海关及星沙海关进行行政 处罚。同时,星沙海关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述6票报关单需办理删单重报的海关手续因与客户沟通失误,在删单重报手续未办结完成情况下,将以上6票报关单的货物(含未申 报货物)提货并发运,导致该批货物于9月25日至27日期间陆续发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采购清单等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当事人未按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而擅自将未申报货物发运出境 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