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货物申报品名为硫化锑,申报重量为5730千克,申报总值为48705美元,危险货物信息未填报。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未包含硫化锑,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该批硫化锑实际生产企业。根据编号为DG2008628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硫化锑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三硫化二锑,企业应当填报危险货物信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移交综合业务科处理。
以上行为有企业报检单、合同、发票、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署缉发〔2020〕182号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559.1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人民币18909元整;合计人民币53468.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4日